買預售屋必看!115年上半年4大契約條款恐踩雷
嘉義市建案查核全數合格/圖 地政處
南部最大聲/記者 吳佳宜報導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115年3月至5月之銷售戶數為基準,就「全國銷售排名前10名」及「各直轄市、縣 (市)政府轄區內」之建案進行查核;並針對同一建商過去查核有2次以上違規及114年度第2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「違規項次較多之建商」(違規項次4項以上)紀錄者,加強查核。
本次查核,主要違規樣態為:
一、違反「驗收」規定(應記載事項第13點)
建商於通知驗收前未接通自來水、電力;或於契約內記載公共設施縱使「未完工」,賣方仍得通知買方驗收專有部分。
二、違反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」規定(應記載事項第3點)
契約中未記載停車位之「性質」、「高度」或「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」,消費資訊揭露不完整。
三、違反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」規定(應記載事項第12點)
未將「取得使用執照」列為應依限完成之項目;另有部分建商以錯誤之計算基礎計算遲延利息,侵害買方權益。
四、違反「通知交屋期限」規定(應記載事項第15點)
契約中要求買方提前負擔之水電費、瓦斯基本費,轉嫁付費之義務,增加買方負擔。
嘉義市政府地政處提醒:買預售屋前,先做3件事
- 驗收條款 要明確:
瑕疵應以「交屋前完成修繕」為原則。
產權移轉登記期限:是否被綁在貸款等條件上,導致登記時間被拖延。
- 交屋期限 要看清:
是否有不合理「排除期間」讓交屋被延後。
- 契約、廣告及付款等資料 要存好:
廣告宣傳品、建材設備表、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,均可能成為契約內容與日後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。銷售人員承諾,應要求以書面記載,避免日後爭議。
同時呼籲建商:契約條款應依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訂定,不得隱瞞重要交易資訊,也不得以「契約自由」為由,任意增列規範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。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查核結果:
https://reurl.cc/vGAzye
內政部契約書範本&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:
https://pip.moi.gov.tw/Publicize/Info/G10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