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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致中將入獄 高雄市議會少一席不遞補

南部最大聲/ 劉子安

前總統陳水扁、吳淑珍夫婦等人國務機要費等案官司纏訟17年,因會計法去年修法除罪化,高等法院更二審去年7月判決扁等人免訴。陳水扁兒子民進黨高市議員陳致中因為涉及洗錢案,今由最高法院駁回陳致中、黃睿靚夫婦上訴定讞,陳致中判刑1年、未褫奪公權;高市議會傍晚指出,依相關規定,議員將解職,但因沒有褫奪公權,原則上不用遞補。陳致中今天照常跑行程,法院定讞消息傳出後,暫時失聯,傍晚則發布聲明「打斷手骨顛倒勇,無論這條路再怎麼辛苦、再多的磨難,我們都會勇敢走下去!

最高法院今駁回陳致中、黃睿靚夫婦的上訴定讞,陳致中近期必須入獄、啟動防逃,吳淑珍有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。

高市議會接獲消息後,內部傍晚開會討論,根據判決結果與地方制度法等規範,初步確認會啟動解職程序,但因為當事人並未被褫奪公權、不用遞補。

直轄市、縣市議員產生遺缺,大概可以分成兩種狀況:

  1. 當選議員遭判決當選無效或褫奪公權,由最高票落選者依序遞補。根據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第74條:「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,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。」例如,2018年當選的國民黨高雄市前議員唐惠美,因為用不實單據報假帳詐領考察費用,被判刑褫奪公權,議員資格遭到拔除,遺缺由當時同選區次高票的范織欽遞補就任。
  2. 議員在任期內身故或自願辭職者,不會由落選頭遞補。要另辦缺額補選,也有相當高的門檻。根據《地方制度法》第81條,議員辭職、去職或死亡,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,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,才辦理補選。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第71條則指出,議員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或於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,也視同缺額。若比照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第70條之精神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(缺額達門檻)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。

今天傍晚陳致公開聲明全文如下:

人生有晴天也有暴風,打斷手骨顛倒勇,無論這條路再怎麼辛苦、再多的磨難,我們都會勇敢走下去!致中最難過的是受到鄉親的託付,但地方的建設、鄉親的需求還未完全達成!謝謝大家的關心,也請大家放心,致中永遠跟基層鄉親朋友站在一起,為高雄打拚、為台灣奮戰的心永遠不變!

陳致中臉書 聲明 (圖 / 劉子安翻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