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阿榮 1   警察竟然縱放人犯,讓受害者不斷增加?警察教育出了什麼問題!

律師阿榮 1 警察竟然縱放人犯,讓受害者不斷增加?警察教育出了什麼問題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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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第 88 條:現行犯,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。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,現行犯無論何人都能夠逮捕,至於逮捕後移交警察,警察應該如何處理? 日前新聞報導,高雄出現某女假扮禮儀業者詐欺他人錢財,經禮儀業者逮捕後,移交給警察處理,沒想到警察竟然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便放走了人犯,警察這樣處理是對的嗎?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,屬於公訴罪!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任何人均可逮捕,並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檢察官之職權: 一、實施偵查、提起公訴、實行公訴、協助自訴、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 判之執行。 二、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。 依照法規的規定,詐欺罪屬於公訴罪,警察於接受民眾移交詐欺罪之現行犯,應立即移交給檢察官進行處置,由檢察官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決定不起訴,並不能自行決定人犯的處置。 但該報導中,接受移交現行犯的警察,竟然只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開罰,完全無視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逾越自身職權進行處置,甚至造成該女繼續在別的地方進行欺騙,產生更多的被害者。 警察基於自身職權不瞭解,縱放人犯的行為,阿榮深感無奈,警察的職權教育真的要再加強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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