黃明太違反《證券交易法》高雄地檢署不起訴處分

黃明太違反《證券交易法》高雄地檢署不起訴處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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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子安/高雄

因為涉及《證券交易法》遭移送法辦經過一年多的調查,民進黨籍高雄市議員黃明太,昨(22)日收到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。黃明太發表感言,強調清者自清,司法終於還他清白。檢方處分書內中說明,此案因為無證據,不得認定犯罪事實,予以不起訴處分

黃明太是去( 110)年2月25日依違反《證券交易法》遭移送法辦,高雄地檢署1年多來偵訊數次。這起案件,源於調查局接獲證交所異常交易報告,表示有特定集團意圖以連續高價買入、低價賣出手法,鎖定三洋紡織、邁達康、大立高等股票操弄炒股。調查局報請高雄地檢署指揮偵辦,去年2月全台大動員分至北高、桃園、花蓮等地搜查,並陸續約談黃明太及多名涉案人頭到案。

檢調這波搜索偵辦行動中,主要認為黃明太涉與炒股集團勾結進行波段炒股,惟具體炒股期間仍待檢方認定。今日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,黃明太表示,這份「遲來的正義」,終於還他清白及公道。

不起訴處分書指出,被告黃明太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。茲敘述理由因被告黃明太明知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,其價格應由交易市場供需法則自然形成,不得蓄意以人為方式操控,且不得有「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,自行或以他人名義,對該有價證券,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」、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,自行或以他人名義,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」之行為。

因認被告黃明太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、5款,觸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操縱股價罪。最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,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
黃明太表示,經過一年四個多月的折磨,終於還我清白。想起當日清早,幾十個調查局幹員把家裡及辦公室圍的水洩不通。除了在加護病房的母親及在醫院照顧母親的老婆外,家裏成人全部都被帶往地檢署。在此過程,眼看少不經事的二個兒子及二個媳婦鐵青的臉孔,為父者只有百般不捨,事情到此終於落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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